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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防雹管理,防御冰雹灾害,保障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防雹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防雹,是指利用地面高炮破坏雹云生成条件的人工影响天气行为。
  第四条 人工防雹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联网防御、科学管理,安全作业,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工防雹纳入农业发展规划。
  各级气象机构应当做好人工防雹气象服务和科学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机构负责辖区内人工防雹管理的日常工作。
  计划、农业、财政、公安、交通、电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人工防雹有关的管理工作。
  驻本地军事部门应当配合与支持人工防雹工作。

第二章 防雹站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防雹站,由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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