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兴办集体企业。
第十七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
(一)五保户供养。
(二)特别困难户补助。
(三)合作医疗保健。
(四)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性开支,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
第十九条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
享受定额补助的村干部,只限于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会计。每人每年定额补助的标准,有承包土地的,不得超过本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一点五倍;无承包土地的,不得超过本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
村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人数,由乡人民政府确定。误工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助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从村集体经营收入或企业开支的村干部人数、报酬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的定额补助,由基础报酬、效益报酬、奖励报酬构成。结构比例,由乡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乡统筹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应当在年末提取,不准预收。每年提取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乡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底提出当年乡统筹费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公布到村屯。
第二十五条 乡统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常住、暂住人口提取,乡、村两级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统筹费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