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50元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乱丢废弃物,焚烧树叶或垃圾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的;
(三)悬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
(四)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未按时拆除的;
(五)机动车辆车体破损、车容不整洁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地乱堆乱放设备、物料,有得市容观瞻的;
(三)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高大音响招揽顾客的;
(四)在市区街路冲洗各种机动车的;
(五)出殡沿途丢撒冥纸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信鸽的,对饲养的动物予以没收,并处以前款规定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
(一)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牌、标语及其他设施未及时清理、整修、更新,有碍市容观瞻的;
(二)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建筑物未封闭施工或不按规定范围作业施工的;
(三)擅自搭建、封闭阳台或者破墙开店的;
(四)不按指定地点卸放垃圾、粪便、渣土,或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倒入或排入下水道的;
(五)车辆运载物品发生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六)建设施工、园林绿化作业未按时清理场地和枝叶、渣土的;
(七)责任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粪便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的;
(九)燃放烟花爆竹的。
污损、占用或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其清洗、退还,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前款规定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