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各区、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民办清洁员清扫、保洁;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各自占地范围内的清扫、保洁;
(六)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负责临街范围行人道、通道的清扫、保洁;
(七)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工地周围的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单位院落和宿舍区、建设施工工地等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清扫、保洁。
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临街范围的行人道、通道统一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 各种垃圾收集清运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处理。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民办清洁员收集清运;其他垃圾由单位或个人自行清运,并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卸放,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清运。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两侧和居民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管理、保洁,并负责定时清运粪便。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并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保洁、清运粪便。
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保洁,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管理、保洁。
远离公共厕所或倒桶点的居民的粪便,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统一清运。
第二十二条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民办清洁员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掏化粪池的,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可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偿服务费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对垃圾、粪便应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和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不得倒入或排入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