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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公共广告栏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公共广告栏外,不得在市区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
  第十三条 除节庆日或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或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五天内撤除完毕。
  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汽(电)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亭、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电话亭、果皮箱、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设置完备,并保持其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占用或擅自移动、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应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肉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但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动物除外;饲养信鸽,须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鸽舍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市区禁止养犬,但警犬、科研用犬除外。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道路、公共场所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焚烧树叶或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街路冲洗各种机动车;
  (五)出殡沿途不得丢撒冥纸;
  (六)商业活动中不得采用高大音响招揽顾客;
  (七)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路段鸣嗽叭。
  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八条 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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