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发布日期:2003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28日)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市区、近郊区范围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对环境卫生实行行业管理。
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近郊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应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