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财务活动;
(二)协助上级或有关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议;
(三)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级经营管理部门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
(五)按职责权限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余额控制总帐和提留费、统筹费提取使用明细帐,并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和村会计集体办公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领导五十至三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二款规定的,责令返还,并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领导高利抬款总额百分之五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违法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退还超收资金,并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领导和财会人员五十至三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