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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

哈尔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定项、总额控制、行政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筹集资金,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搞好收益分配,管理、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帮助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部门予以指导监督。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和其它经济合同编制下列年度财务计划: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三)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四)农业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五)兴办村集体企业投资计划;
  (六)收益分配计划。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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