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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1997修改)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四十五条 在汛期,水文、气象、邮电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和传递水情、雨情、汛情、风暴潮预报。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四十六条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除费用。
  第四十七条 在汛情紧急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辖区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洪调度规划,进行蓄泄调度;
  (二)根据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三)调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分洪前应当通知有关各方做好安全转移工作,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发展发布的命令和动员令,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取水许可证,可以并处100元-1000元罚款:
  (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的;
  (二)在水库内炸鱼等危害水库安全的;
  (三)擅自砍伐或者破坏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的;
  (四)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或者作业方式等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泥土、砂金,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取水许可证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2000元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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