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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修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全省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义务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的学制年限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的学制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三条 本省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是:
  城市的市区和县城所在镇,1990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1993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农村分为下列三类地区实现义务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较好的乡(镇),1993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1996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一般的乡(镇),1996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较差的乡(镇),2000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5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鼓励各市区、城镇和乡(镇)创造条件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因有特殊困难,未能在规定年限内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推迟。
  第四条 各地宣布全面实施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思想端正,符合《义务教育法》对培养人才的要求;
  (二)学校教师具备规定的资格,数量足够,专业结构合理;
  (三)学校的经费、校舍(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地)、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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