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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修改)

  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文化宫、科技馆、体育馆、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等场所,在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对未成年人实行减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应开设未成年人阅览场所。
  第二十六条 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围营业性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幼儿园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文化、广播电视、出版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广告、文艺活动和其他文化产品的管理。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和文艺活动,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宣扬恐怖、暴力及淫秽内容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电子游戏机室和桌(台)球室。
  第三十条 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电子游戏机室、桌(台)球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严禁未成年人进入。
  前款所述场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难以判明年龄和身份的入场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让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演出、卖艺活动。
  除艺术、体育学校、国家专业艺术、体育团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成年人参加专业性的演出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诱骗、唆使未成年人信仰宗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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