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驾驶客运车、船,应当携带有关证照。
  第二十五条 经营客运交通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和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经营客运交通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客运交通管理、公安等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第二十七条 经营客运交通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客运票据。不准转借、串用票据或使用废票据。
  任何人不准伪造、倒卖客运票据。
  第二十八条 经营客运交通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统一规定的营运价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客运车、船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在线路上营运的客运车、船,做到正点运行;
  (二)驾驶客运车、船驶入站点、码头时,减速缓行,按指定位置摆正停稳;
  (三)疏导乘客先下后上,驶离前关好车、船门,缓速启动;
  (四)佩带统一标志,礼貌待客,执行客运服务标准;
  (五)如实给付乘客票据;
  (六)保持车、船整洁和设施齐全、良好。
  第三十条 公共电汽车、客运联营车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司乘人员应当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
  通勤捎客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旅游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准收费。已收费的,应当全额退款。
  第三十一条 乘客乘坐客运车、船时,应当在站点、码头依次候乘;按规定给付乘坐车、船费用,接受乘务员、稽查管理人员查验;不准吸烟、随地吐痰或向车、船内外乱扔果皮和纸屑等废弃物,不准携带易污损他人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乘客乘坐公共电汽车、客运联营车、通勤捎客车、轮渡船只携带物品,除本人购买客票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购票:
  (一)乘坐车、船携带的物品重量超过二十公斤或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购同程客票一张;
  (二)乘坐轮渡船只携带的自行车每辆购同程客票两张;
  (三)乘坐轮渡船只携带双轮摩托车每辆购同程客票四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