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修正)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方法,对商品价格、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利用新闻媒介作虚假的宣传。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所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不得以获取、使用商业秘密为目的,聘用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
  经营者不得明知对方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仍向对方获取或者向其他经营者披露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三条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
  经营者不得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入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入市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商品零配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者与招标者不得采取下列方法排挤其他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投标者之间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四)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开启标书,并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
  (五)投标者就其标书的有关事项作说明时,招标者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
  (六)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招标底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