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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1997修改)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护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六)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七)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八)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以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工程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六)前条第一款的六、七、八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不符的;
  (四)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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