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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十三)停车场不整洁或机动车车容车貌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设置公共厕所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五)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或不负责公共厕所维修、保洁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休业、停业二个月以上或废业未将商亭、摊床等设施撤出现场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撤出,并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撤出的,予以没收。
  擅自饲养或随地屠宰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按禽类每只处以四元至二十元罚款,畜类每头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修整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每块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墙面装修、门窗改建、搭建或封闭阳台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四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四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四)临街建筑破损或不整洁,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物每年五月一日前不清洗、粉刷或油饰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市容环卫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擅自拆除、迁移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设施造价的二倍至五倍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或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的,责令恢复原状或按规划要求移地新建,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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