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市区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随地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冰棍杆等废弃物。
(三)随地倾倒残土和冰雪。
(四)随地泼污水。
(五)随地便溺。
(六)随地焚烧落叶和杂物。
(七)随地屠宰家禽家畜。
(八)随地晾晒糟糠、皮毛、木屑等污染环境的物品。
(九)进地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作业。
(十)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的划分:
(一)主要街路、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小街小巷、居民庭院,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单位自有生活区,由单位负责。
(四)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单位负责。
(五)江堤、河堤、堤后通道和沙滩,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六)绿地、街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部门负责。
(七)集贸市场、摊区,由工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
(八)街头商亭、摊床,由工商部门监督,从业者负责。
(九)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十)市区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经营单位负责。
(十一)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清扫保洁工作,保证场地整洁。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卫部门对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废弃物。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单位或个人可以开办城市废弃物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住户、外来常住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卫生费。
城市卫生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取和管理,用于小型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清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