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及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的维修和保洁。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翻建、扩建或改造。
第三十一条 居民区内的生活废弃物站点,由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设置,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拉运居民生活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自有生活区内的生活废弃物容器,由单位按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设置,废弃物自行拉运,或委托市容环卫部门拉运。
第三十二条 新建七层或七层以上民用住宅,应当设置封闭式生活废弃物通道或者贮存容器,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当按照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废弃物。
任何人不准从楼上抛撒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并按规定处理。其他单位产生的固定废弃物,应当按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到消纳场排放。无能力自行处理的,可委托市容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第三十五条 集贸市场、摊区、公园、江堤、体育场(馆)、公共电汽车始发站、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航运码头等,由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置生活废弃物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设置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坏或移动公共厕所、生活废弃物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新建、迁移方案,经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迁移。
第三十七条 主要街路两侧的果皮箱,由市容环卫部门组织设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内不准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驴、马、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的,应当经市容环卫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