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悬挂的标语、条幅,应当按规定的地点、时限悬挂。
第十九条 海报、启事、招贴广告等各类宣传品,应当在公共揭示板、广告栏内张贴,不准在街路两侧建筑物和设施上张贴。
第二十条 占、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维护施工现场的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市容环卫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整齐。
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围档、随时清运渣土,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停工场地,应当整理、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平整或铺装场地,市容环卫部门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准泄漏、遗撒。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准带泥土在道路上行驶。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在市区内指定路线行驶的畜力车,应当配带粪兜,不准污染街路。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时应当整齐,保持停车场地清洁。
第二十五条 进入市区内的车辆,车容车貌达不到规定清洁标准的,应当到车辆清洗站进行清洗后,方可进入市区。
第二十六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并做到社会用字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按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责任区,按规定时限完成清除道路冰雪任务。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会同规划、房产和建设综合部门组织实施。
市市容环卫部门参与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废弃物收集容器、转运间、环境卫生工作网点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