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进行爆破作业时,须报经市(州)边境管理部门批准,规模较大的须报经省边境管理部门批准,爆破作业可能危及邻国时,应事先通报对方。
有组织进行的实弹射击训练,除在两国已有协议规定的靶场进行外,应在隐蔽地区进行。射击方向不准朝向境外。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界江江岸国家确定的范围内和界江中的岛屿、沙洲上砍伐树木、挖取沙石和开渠引水。因特殊情况需要从事上述活动的,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规模、范围和期限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界江中从事疏浚河道、航运、流筏、水文测量、江岸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环境保护等活动,除两国政府有协议外,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与邻国达成协议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界江中从事流筏作业、水文测量活动的人员,须持“流筏作业证”或“水文作业证”。
第二十四条 在界江上行驶的一切船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与邻国签订的有关协定、协议。
民用船只在界江航行,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船舶牌照,标明标志和编号,并具备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合格证》和《作业许可证》,船员须持有《船员证》,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我方与邻国车辆、船舶在边境发生交通事故,须立即报告公安边防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边境交通、航运、广播电视、邮电通信、水利、电力、测绘、边防、护林防火、国土保护等设施及标志;
(二)在界江中炸鱼、电鱼、毒鱼及进行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
(三)从事污染界江及其他危害生态环境的作业;
(四)越界从事采集、狩猎、捕捞和其他活动;
(五)私自动用界江上的流筏木排、漂流木和流筏工具;
(六)在界江上私自搭乘邻国车、船和进行滋事等活动;
(七)资助、容留、包庇和安置邻国越界人员;
(八)在边境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