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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根据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省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禁止。
  第三条 赌资、赌具以及由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赌博赢入的财物依法追缴;赌债和在赌场上的借欠,一律废除。
  第四条 参与赌博,属初犯、偶犯,且输赢数额较小的,由各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不得重犯。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参与赌博的;
  (二)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的;
  (三)提供赌具、赌场聚众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以及在赌博活动中犯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民有权检举、揭发赌博行为,对积极禁止和检举、揭发赌博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都有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赌博活动,明知本单位内有赌博活动而不禁止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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