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献血计划下达到各城区(双阳区除外)、各开发区和中直、省直、外地驻我市单位、市属单位。
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献血计划直接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第八条 各城区(双阳区除外)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
第九条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长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办法。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宣传、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内无工作单位的健康适龄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参加献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其设立的采血点献血。
第十一条 血站是依法设立的从事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采血、供血活动。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便利、人流集中地点设立流动采血车或者固定采血点,为献血者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十三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血站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献血办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无偿献血计划证书》,对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下达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