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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五)凡开展技术出口贸易的项目,对该项目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费用提取比例,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除上款规定外,对于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银行、税务部门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提取奖励费用、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通知有关部门追回各种优惠待遇,并可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受害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出售、转让、介绍禁止进入市场技术的当事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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