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隐匿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的;
(四)国家规定应当附有检验合格证而没有的;
(五)过期的、失效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生产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双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资料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登记;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开办单位应当做好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建立保证公开、公平交易的制度;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双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对市场数量、入场经营者数量、上市生产资料成交量与成交额、上市生产资料种类和价格等定期进行统计,同时要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生产资料的成交量、成交额以及入场经营者数量等资料。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开办单位报送各类上市生产资料的种类、成交量、成交额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持有省、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