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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三)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四)合法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市场章程;
  (六)市场负责人身分证明;
  (七)市场及其设施分布平面图;
  (八)从事经营特种行业生产资料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签发的特业许可证;
  (九)验资机构出具相应数额的验资证明;
  (十)联合开办市场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等文件;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者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对准予登记注册的,核发《市场登记证》;对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办单位。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场登记证》是开办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不得擅自开办市场。
  第十一条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
  开办单位凡是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必须在改变之日前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生产资料市场终止营业,开办单位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发布公告。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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