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

  (二)向清江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向清江倾倒废石、废渣、废土、动物尸体、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清江及库区炸、电、毒杀鱼类及其水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清江梯级开发形成库区后,库区资源的规划、开发、保护、治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水电开发业主单位共同负责。
  水利水电工程大坝上游距坝址300米、下游距坝址200米范围内的水面,由水电开发业主单位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库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