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清江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向清江倾倒废石、废渣、废土、动物尸体、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清江及库区炸、电、毒杀鱼类及其水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清江梯级开发形成库区后,库区资源的规划、开发、保护、治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水电开发业主单位共同负责。
水利水电工程大坝上游距坝址300米、下游距坝址200米范围内的水面,由水电开发业主单位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库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七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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