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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1997修改)

  第二十条 鼓励胜任教学工作的技术人员和有专长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培训中心担任专、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业课教师人才库或组建讲师团。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的聘任、考评、轮训、进修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符合条件的,可同时评聘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在县以下(不含县)职业学校任教、有初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专业课教师,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农村第一线科技人员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就业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或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各种职业培训班学员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结业证书。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和岗位,由培训单位申请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劳动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条件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升入高一级的学校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辟继续学习和深造的途径。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班)、培训中心毕(结)业生就业,坚持面向社会需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鼓励毕业生按照国家需要到艰苦的地方和行业去工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培养就业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学生均须履行合同;其余毕(结)业生自主择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招收职工,应当优先录用专业对口、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学校(班)、培训中心的毕(结)业生。对转岗就业的人员,也应按照所上岗位的技术要求进行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鼓励、帮助职业学校(班)、培训中心毕(结)业生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毕(结)业生,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发放农业贷款、供应农业生产资料、推广应用农业科技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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