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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1997修改)

  第六条 坚持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逐步做到公民就业、上岗和转岗,都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和行业分工负责、学校自主办学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措施解决本辖区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相协调。
  第九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管理进行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负责学校布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教学业务指导和学历认定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计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经贸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劳动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综合管理,与人事等部门建立、完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职业学校毕业生;
  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逐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拓宽职业教育经费渠道;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好所属职业学校(班)、培训中心,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和后备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工作,逐步提高本单位职工中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教育的职工比例,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 各类职业学校、培训中心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自主办学。

第三章 办学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使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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