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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997修正)

  招标出让的,中标者所投标价为出让金;拍卖出让的,竞卖最高价为出让金;协议出让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金底价的基础上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议定出让金标准。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的当日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定金。定金不低于出让金总额10%。
  第五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出让金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十九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领取投标须知、地块资料、投标书、合同范本等;
  (三)投标者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并交付保证金;
  (四)开标、验标;
  (五)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所有标书不符合规定要求,低于标底价或者一次有效标书不足三个,以及标底泄露或者有其它作弊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停止本次招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十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提前30日登报公告拍卖有关事宜;
  (二)竞买者按拍卖公告要求申办竞卖手续;
  (三)拍卖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主持拍卖活动;
  (四)应价最高者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定金。
  第六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向预期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预期受让者取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议方案、出让金数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
  (三)出让方接到前项规定的文件后,应在30日内答复;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出让金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十二条 中标者或者竞买者当场不能支付保证金或定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付的全部费用;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将该地块再行拍卖。
  第六十三条 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预征。
  第六十四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含出让金)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五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六十六条 凡以优惠政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和改变用途时,须补交优惠的土地费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时,须补交土地费用。
  第六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亦同时由政府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须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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