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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修改)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技术员中招聘,但必须经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择优聘用。聘用后,享受同级国家技术人员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必须逐步达到以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等以上的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合格证书。
  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员,使其逐步达到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必要的试验示范基地和生产资科,保障办公、培训用房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已侵占的必须限期纠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凡在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和山区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积极工作,完成任务的,可享受岗位浮动工资。具体办法由省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农业科技人员,成绩显著,经县人民政府推荐,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三)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作为考核主要内容。
  (四)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提拔。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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