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必须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入课题研究计划,对适合当地生产和经济条件的农业科研成果和农业技术,应积极组织推广利用。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养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培训列入教育计划,并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积极兴办农村职业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劳动者,提高其科技文化素质。
普通中等农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招收在岗农民技术人员入学,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改革农村普通中小学教育,增设农业科技知识课程,为农业生产培养后备人才。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协调指导,把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列入本地科技发展计划,并与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配合实施。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团体应积极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成果展览、评比竞赛工作,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农、林、牧、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加强与当地有关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利用技术优势,面向社会,为农业劳动者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三章 推广和应用
第十六条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并由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农业专家及优秀的农民技术员成立可行性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推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任期内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广措施。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由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农业科研单位、学校研制、引进的新技术、新成果通过审定后,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农业科研单位、学校直接推广。
第十九条 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实行自愿的原则。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新技术、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