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推广体系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配备农民技术员,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第九条 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二)选定推广项目和技术,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
(三)承担和组织实施选定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上级下达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项目;
(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
(五)参与农业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
(六)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科技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八)引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九)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
第十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农业劳动者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
(二)管理、指导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推广工作;
(三)对村、组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四)开展农业综合技术服务;
(五)传播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
第十一条 村、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各项农业先进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农业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