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的全面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必须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加强农科教结合和科教兴农工作,制定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振兴农村经济。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农机、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具体工作。
第六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安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