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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树木,由房屋管理部门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房屋管理部门所有;由街道办事处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街道办事处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对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禁止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行为。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市园林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注:本条中关于“砍伐古树名木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经审查批准,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一处一次砍伐不满10株的,由市园林局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1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局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除绿化专业部门正常作业以外,需要移植树木的,参照上述规定审批。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市政、公用、电讯、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现有公共绿地改变使用性质,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城市绿地改变使用性质,须经市园林局审核,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园林局审核同意后,报临时用地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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