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5修正)[失效]

  (四)进行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跟踪,向经营者反馈信息,组织消费者评选满意的商品和服务;
  (五)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查询,有关部门应当答复;
  (六)支持消费者或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必要的经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重作、改进,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重作、改进的要求: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包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八条 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修理、更换、退货需要运输或邮寄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往返运输或邮寄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在修理、更换、退货或重作、改进过程中,无故拖延时间使消费者造成误工损失的,应给予误工损失一倍的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省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条 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