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配套建筑和园林设施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彩应当与滕王阁主楼协调。
景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1,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5米。
自本条例施行起3年内,景区绿化覆盖率应当达到50%以上。
第七条 景区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专项拨款;
(二)门票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收入。
景区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滕王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的管理,保持滕王阁主楼及其配套建筑和园林设施完好,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维护环境卫生,改善游览条件和服务设施。
第九条 景区旅游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在景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景区管理规定。
第十条 禁止在景区设立大型告示牌、广告牌,张贴有碍观瞻的标语和设置从事迷信、赌博活动的设施。
第十一条 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爱护国家财产,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禁止在景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陈列品上涂写、刻画;
(二)损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损毁树木、花卉、草坪及其他设施和陈列品;
(三)携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景区门前道路必须保持畅通,禁止摆摊设点、堆物作业、乱停乱放车辆。
机动车辆通过沿江北路下行道时,禁止鸣放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 控制发展区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详细规划。
控制发展区应当建设与景区配套的文化娱乐、商业购物、停车场等设施;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修饰,与景区相协调。
控制发展区新建项目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5米。
第十四条 协调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市滕王阁管理部门的意见。
协调区延伸地带为规划道路用地,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