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
(1995年11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滕王阁名胜区的保护,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滕王阁名胜区保护范围划分为:
(一)景区为东至东仿古街(含东大门至滕王阁牌楼的道路),南至南仿古街,西至赣江防洪墙,北至水产码头围墙;
(二)控制发展区为景区外,东至榕门路,南至瓷器街,西至赣江防洪墙,北至叠山路;
(三)协调区为控制发展区外,东至子固路,南至民德路转沿江路、中山桥至蓑衣峡一线,西至赣江东岸,北至阳明路,以及沿滕王阁主楼东西向中轴线至胜利路26米宽的延伸地带。
第三条 在滕王阁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生产、经营及生活、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事业管理局是滕王阁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滕王阁管理部门),负责滕王阁名胜区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园林、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公安、交通、市容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滕王阁名胜区保护工作。
第五条 景区、控制发展区的详细规划,由市滕王阁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经批准的景区、控制发展区的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控制发展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详细规划。
滕王阁主楼为仿宋式建筑,修缮时不得改变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