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类管线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建设电缆套管、管沟;
(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压力管道让重力式管道,小口径管道让大口径管道,柔性管道让刚性管道。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般不得新建高压架空线、架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旧区现有架空管线可以共杆的应当共杆,并有计划地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需要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服从统一规划,配合施工,并办理迁移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单位应当补偿有关管线权属单位迁移所需的工程费用。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前两个月发布公告,向有关管线权属单位提出新建或者迁移管线要求。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要求编制各自的配合施工计划,并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施工前安排管线施工。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管线埋设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复核方可复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五条 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用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予审批。
第五十六条 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上述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采取改正措施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