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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001修正)[失效]

  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期满或者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水面、风景名胜、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挖砂石和土方、堆弃垃圾、回填水面,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街建筑物门面装修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私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建设工程计划的批准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及其验资报告;
  (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
  (四)持有测绘资格证书单位按国家标准测绘的1:500或者1:1000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必须符合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电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城市防洪、人民防空等专业的规定或者规范。
  第三十四条 城市旧区建筑物南侧建筑物高度与南北向间距的比例不得小于1:08;城市新区建筑物南侧建筑物高度与南北向间距的比例不得小于1:11;高层建筑南侧建筑物南北向间距高度的比例和其他座向的建筑间距要求,由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确定。
  与报建项目建设用地边线相邻为空地的南北向建筑间距,先建的应当按照所建建筑物高度保证距用地边界线的一半间距,与原有建筑相邻的则应当保证全部间距。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车站、航空港、体育场(馆)和用于商业、服务、医疗、游览、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当规划配建或者增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留有足够的人流集散场地;单位应当规划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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