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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1997修正)

  第十五条 征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蔬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乡(镇)、村的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有农场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必须征得蔬菜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征用、占用保护区内菜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一)征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3万元;
  (二)乡(镇)、村和国有农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5万元;
  (三)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万元。
  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用、占用菜地的土地资源状况,可以制定新菜地开发基金缴纳具体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新菜地开发基金。
  未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新菜地开发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在7日内转入市财政部门新菜地开发基金专用帐户,专户储存。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新菜地开发基金时,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并交市财政、蔬菜管理部门各存一联。
  第二十条 新菜地开发基金必须用于菜地的开发、建设、改造和科研,其主要部分用于开发补充新菜地。新菜地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新菜地开发基金使用计划由蔬菜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蔬菜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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