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1997修正)

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1995年1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根据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保护区的菜地(包括规划发展为菜地的土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 蔬菜基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市、县和有蔬菜基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常年菜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人口人均不低于3厘地的标准确定。
  第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征用和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蔬菜基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