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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修改)

  (六)其他擅自占用、挖掘、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一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等,应当统一规划。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不得用作集贸市场和停车场。
  城市道路已用作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迁出。迁出前,使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道路维修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停放点的具体位置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划定。
  第十四条 报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各项规定。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恢复道路原状。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必须提前十五天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十五条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挖掘;其中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还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春节、国庆节前十五天、后五天,不得挖掘城市主要道路。
  第十六条 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需要挖掘道路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挖掘,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先登报通告,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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