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修改)

  城市规划、公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水利和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建养管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制定和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必须先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并将有关资料和文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政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返工,直至合格。建设项目竣工交接后实行一年期的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因质量产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引进外资、受益单位出资和其他方式筹措。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设施维护定额标准拨给维护资金。
  经依法批准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专户储存,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贷款修建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偿还贷款;外商投资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制止、检举、揭发有关损害、侵占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九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定期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单位修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二)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或存放砂浆、混凝土;
  (三)擅自开、改道口,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工程设施现状;
  (四)擅自设置台阶、门坡、阳台、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广告牌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人行道上行驶或擅自停放机动车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