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2001修改)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鉴定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树木管护单位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生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治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绿化及树木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为保证电力、路灯、电车、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
  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措施处理,但应在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新建和改建各种管线时,管线与行道树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般地下管线的外缘与树干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
  (二)电线杆、消防栓的外缘与树干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3米。
  架空的线路与行道树并排的,供电线路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0米,电信线路不得低于7米。
  第三十七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必须重点保护,不得损害、砍伐或随意修剪。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记,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散生在单位或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繁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资金以及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专户储存,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资质颁发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