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防治病虫害及绿化设施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种植树木的收益和经批准砍伐后的木材归所有者。
树木所有权的确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铁路、农林、水利等部门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部门所有;
(二)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和负责绿化的居住区内投资种植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民在庭院内自费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组织公民义务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土地权属单位所有;
(五)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归投资者所有,认建、认养、认管的,按合同规定确认。
第二十七条 城市广场绿地、公园、风景湖泊、风景林地及市政工程配套绿地严禁占用。城市其他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所占用的绿地面积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并给予绿地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限,到期必须归还,并负责恢复绿地。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用于与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该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规定。
*注:本条中关于“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