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方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公布出让地块的投标要求,并向投标者提供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要求提供资料,交付保证金,并以密封的投标书参加投标。
(三)由人民政府土地、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受让方。
(四)受让方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总额的10%支付定金。其他投标者,保证金予以退还。
(五)受让方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受让方或出让方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属于受让方过错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属于出让方过错的,双倍返还保证金,出让合同应继续签订。
第十四条 招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招标无效:
(一)所有投标的标价均低于标底;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三)标底泄露或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及其他影响公正招标的行为。
第十五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在拍卖日前两个月发布拍卖公告。
(二)参加竞投者,应按拍卖公告规定报名,交纳报名费和保证金。
(三)拍卖采用公开叫价应价的方式,由竞投者现场参加竞投,也可依法委托其他人代为竞投。
(四)竞投者举牌应价后不得撤回其应价,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最后应价达不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有权宣布终止拍卖。
(五)应价最高的竞投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场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总额的10%支付定金。其他竞投者,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由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
(三)出让方接到受让方文件后,应在三十天内作出明确答复。
(四)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总额的10%支付定金。
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如不能一次性支付出让金,可先付出让金总额的30%,其余的在延期的六个月内付清。延期支付的出让金,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