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本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森林防火组织以及林区基层单位实施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情况检查几次。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下列用火:
(一)在林旁山边烧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和其它祭神用火;
(三)在林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等。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开垦、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必须事先提出用火申请,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用火:
1、单位领导不在场;
2、三级风以上天气;
3、久晴干旱天气;
4、未开好防火隔离带;
5、未组织好扑火人员;
6、未准备好打火工具。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及采矿的人员,必须到林权经营单位登记,在指定的区域内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林区内烧木炭、烘烤林副产品、在林旁山边烧窑等,应当固定场地,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在林区修建公路时设立和使用油灶,要选择安全地点用火,防止跑火。
前款各项用火后,必须立即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事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制定防火措施,指定专人做好扑火准备。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森林防火戒严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要建立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向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天气状况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