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立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显著的;
(四)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七)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区域以及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综合性先进单位;其首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辖区或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因本辖区或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