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查禁假冒伪劣药品和卫生器具,取缔非法行医;做好精神病、性病和艾滋病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
第十七条 城建部门负责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司法机关派出机构办公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铁路、公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预防劫机、劫船、劫车事件发生;做好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管制刀具和各种违禁物品的查堵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破坏交通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治安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并负责协助人民政府及时做好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权属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负责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工作、学习、恋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加强对后进的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部队、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公民应担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二)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辖区的各种案件;
(五)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