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二)严格社会治安管理措施,检查、指导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
(三)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五)加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提高改造和教养质量;
(六)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帮教;
(七)积极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严格控制学生流失,做好后进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经常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凶杀、淫秽等有害读物和音像制品的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对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强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分别查处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抗税偷税等经济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劳动部门负责做好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不得歧视;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做好劳动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做好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调处行政区划争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