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责任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代表根据大会全体会议的程序安排,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其他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其他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湖南政报》和《湖南日报》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解释;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4年3月15日起施行。